拿了我的给我还回来?
“这个话题当年流行租女(男)友回家过年时火爆过一段时间。恋爱期间的赠与能不能要回,得分情况。
一般来说,恋爱期间的财产赠与分如下三种情况:1.彩礼;2.婚约性质的赠与,比如以结婚为目的赠与房、车等财物;3.互赠小礼物。
关于彩礼的返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明确规定,以下三种情况下法院支持返还——(1)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其中第(2)、(3)项的彩礼还须以离婚为前提。
婚前赠与的大宗财物,比如房产、车辆、大额款项等,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会被认定为是婚约性质的赠与,该赠与是附带希望双方能够缔结婚姻关系而作出的,现双方共同生活的基础已不复存在,则一方的期望没有达成,如赠与人提出要求返还,则受赠人应当返还。
但如果不是彩礼或婚约性质的赠与,比如恋爱期间的礼物、现金、珠宝、奢侈品等,如果完成了财产的转移,法院一般支持不予返还,除非一方只是许诺,却还没有完成财产转移,赠与可以撤销。
登记结婚并且在一起同居生活的,彩礼一般都不予以返还。未婚同居分手后彩礼酌情返还需要考虑同居时间长短、是否生育子女、一方或双方过错程度、彩礼在同居期间共同消费情况等等。
根据规定,结合实践,具体总结以下几种不应当予以返还的情形:
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3.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4.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5.在婚约存续期间,婚约当事人死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