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所在位置:路衡观点 情势变更:你说变就变?
近日,关于中央军委印发《关于军队与武警部队全面停止有偿服务活动的通知》要求停止有偿服务,由此引发的军方单方面解除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而军方不承担违约责任的依据就是情势变更,那么情势变更到底是什么?
一、何谓“情势变更原则”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 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据此可知,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
二、情势变更适用条件
(一)要有情势发生变更的客观事实,这是适用此原则的前提条件。
何谓情势,情势既可是天灾、地变、政治、金融混乱、法律变更等,也可是合同标的物灭失、合同特定行为能力的丧失或履行合同会造成一方严重受损显示公平等。
(二)发生在合同未履行完成之前,即发生在合同成立后合同消灭前。
(三)情势变更的发生是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且合同双方无过错不可归责于双方。
(四)因情势变更继续维持合同会造成显示公平的结果
三、情势变更的适用程序
(一)法官不能依职权直接适用
(二)先协商,后调解
(三)严格审查,谨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