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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是否可以约定竞业限制?
股权激励是否可以约定竞业限制?
来源:谢思思
2017-11-16
股权激励是否可以约定竞业限制?
现代企业的发展离不开员工的投入和努力,所以为了留住人才,激励员工,现代企业通常会采用股权激励的方式来增加员工的积极性,谋求公司和员工的共同发展。
同时,由于股权激励是一种期权,所以很多员工可能未等待权利实现便离开公司,给公司带来较大的损失。所以,给实行股权激励的员工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成为绝大多数公司的选择。
由于公司员工受到《劳动合同法》的保护,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如何才能真正约束员工呢?
一、竞业限制在《劳动合同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的体现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劳动合同法》中的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第一款对于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有规定,即如果员工自愿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可要求公司按照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金。
综上可见,《劳动合同法》支持公司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但应当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并且有明确的时间限制,但《公司法》中的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未约定经济补偿金。
二、股权激励中竞业限制的性质及条款设置
股权激励一般都是奖励高管、核心员工,当然也有普惠性的全体员工股权激励。股权激励是基于员工的表现或者公司政策所享受到的非工作范围的福利,区别于劳动合同。
所以,为避免将股权/期权授予协议与劳动合同可能产生的混同,应当明确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因此,应明确约定被授予人基于股权/期权激励计划和授予协议而获得的权利和权益不为员工的工资或劳动报酬,不应计算为员工的加班工资、福利或者社会保险等。而且,还应特别设置仲裁条款或法院管辖条款以排除劳动仲裁委或劳动法庭管辖的可能性。
综上,股权激励条款可以约定竞业限制,但应严格规定竞业限制条款的适用范围以及相应的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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