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制定并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

来源:会计师彭煜颖
       〖背景及概要〗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同时,实现企业会计准则持续趋同和等效,财政部制定并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其中“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内容自公布之日(2021年12月30日)起施行。
 
        一、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于2020 年5 月发布了《对〈国际会计准则第16 号——不动产、厂场和设备〉的修订》,自2022 年1 月1 日起实施。按照该修订,在不动产、厂场和设备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企业不得将销售在建资产生产的产品取得的收入(例如销售在建工程试运行生产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冲减资产成本,而是应在损益中确认这些试运行生产产品的销售收入和成本。
        为了保持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持续趋同和等效,财政部在解释第15号引入了类似的规定。但值得注意的是,解释第15号提到的试运行销售不仅包括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的对外销售,还包括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的对外销售。
        按照解释第15号的规定,企业应当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相关收入和成本计入当期损益,试运行销售属于企业日常活动的,在“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项目列示,属于非日常活动的,在“资产处置收益”等项目列示,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
        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应当确认为存货或其他相关资产,并且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确定试运行销售相关成本时采用的重要会计估计等相关信息。
        解释第15号特别说明,该规定所述“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包括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时产出的样品,而且该规定所述“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指评估该固定资产的技术和物理性能是否达到生产产品、提供服务、对外出租或用于管理等标准的活动,不包括评估固定资产的财务业绩。
       该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并自首次施行本解释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开始追溯调整。

         二、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
        解释第15号就企业通过内部结算中心、财务公司等对母公司及成员单位资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涉及的余额应如何在资产负债表中进行列报与披露作出了明确规定,相关列报要求汇总如下:
        解释第15号特别说明,上述财务公司是指依法接受银保监会的监督管理,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此外,解释第15号还强调资金集中管理涉及非流动项目的,应根据流动性列示的要求,分别在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列示;在集团母公司、成员单位和财务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资金集中管理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项目,如不满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抵销条件不得相互抵销。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追溯调整比较期间,即在编制2021年度财务报表时就需要适用本规定。
 
      三、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于2020年5 月发布《亏损合同——履约合同的成本》(对《国际会计准则第37 号——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的修订),自2022 年1 月1 日起实施。该修订明确了亏损合同在判断时所使用的成本概念涵盖的口径。为了保持与IFRS持续趋同和等效,财政部在解释第15号引入了IFRS的上述规定。
       解释第15号明确企业在判断合同是否构成亏损合同时所考虑的“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应当是全口径成本,即应同时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分摊金额等),而非只包括增量成本。
       该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对在首次施行本解释时尚未履行完所有义务的合同执行本解释,累积影响数应当调整首次执行本解释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的财务报表项目,不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