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夏天我国成功举办了第29届夏季奥林匹克运动会,2022年我国又将迎来了一次新的奥运盛会——第24届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以下简称“北京冬奥会”)。北京冬奥会共设有滑冰、滑雪、雪车、雪橇、冰球、冰壶和冬季两项7个项目,其中共分为15个分项,109个小项。近年来冰雪运动越来越受年轻人的喜爱,这也让本次冬奥会除了是全世界冰雪运动健儿展示个人技艺、为国争光的舞台外,也注定是商家和自媒体的狂欢。
无论是从传播的角度(重要事件)还是从广告设计(冬奥会元素)的角度,本次冬奥会都将是商家和自媒体宣传推广自己的绝佳机会。在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越来越重视、商誉对于企业的价值越来越彰显的背景下,商家和自媒体在借助冬奥会进行推广宣传时,很容易因知识产权侵权而受到损害。常见的侵权行为如下:
1、定制冬奥周边
冬奥会会徽、吉祥物、奖牌造型等一经亮相就吸引了大家的目光,这也让许多商家萌生了生产东奥周边的想法,如个性定制东奥吉祥物、纪念T恤等,这些行为都涉及侵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
2、恶意抢注注册商标
近年来,以奥运冠军名字注册商标的行为并不少见,如2020夏季奥运会过后,全红婵、杨倩、苏炳添等奥运冠军的名字被申请注册商标。这不仅属于恶意抢注商标,也侵犯了运动员的姓名权等合法权益。
3、利用冬奥会标志元素进行广告设计、宣传
除了未经许可的商家将冬奥会标志元素与产品结合进行广告设计、宣传这类较为显而易见的侵权行为外,还存在一些隐蔽的行为,商家常抱有侥幸心理,如借着非商业活动的旗号,在非商业活动中体现非赞助企业助力冬奥字样、进行商品推荐、展示非赞助企业名称或产品等,这些一样涉及侵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
法律依据: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规定,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依照本条例对奥林匹克标志享有专有权。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第五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为商业目的使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下列方式利用奥林匹克标志:
(一)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
(二)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服务项目中;
(三)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四)销售、进口、出口含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
(五)制造或者销售奥林匹克标志;
(六)其他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 合法权利相冲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篡改、剽窃他人作品需要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根据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上述侵权行为如果构成犯罪的,还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都属于侵犯商标专有权的行为。根据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