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税费政策:社保减免延长、小微企业减免税

来源:彭煜颖
       最近国家发改委、税务总局等多部门发布了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小编今天为大家一一整理,请对号领取哦~
       一、社会保险优惠政策
       2020年2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多部门发布了《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产业〔2022〕273号),文中关于财政税费政策包含:降低企业社保负担,2022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发改产业〔2022〕273号针对社保方面延续了2021年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虽然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不高,但费率的降低在一定程度上还是减轻了企业的负担。
       二、增值税政策优惠措施
       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发改财金〔2022〕271号),其中规定:
      1.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2 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
      2、2022 年暂停铁路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
      3、2022 年免征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
      4、2022 年暂停航空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
       三、企业所得税政策优惠措施
       发改产业〔2022〕273号关于财政税费政策提到: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按规定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适用政策的中小微企业范围:
       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标准为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
      房地产开发经营,标准为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
      标准为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的其他行业
       四、六税两费政策优惠措施
       发改产业〔2022〕273号提到:扩大地方“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主体范围,加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力度。
       六税两费是指: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虽然发改产业〔2022〕273号文中未提到具体的减免优惠措施,但可以将之前已经到期的财税〔2019〕13号文进行参考(实施日期: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五、延长中小制造企业缓税政策
       发改产业〔2022〕273号政策明确:延长阶段性税费缓缴政策,将2021年四季度实施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延续实施6个月。继续实施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充电设施奖补、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
       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税费优惠政策
1.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自2021年4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5号)
 
2.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内容】: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
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8号)
 
3.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不超过100万元部分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
【享受主体】: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8号)
 
4.符合条件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企业:企业在职职工总数在30人(含)以下
【优惠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8号)
 
5.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
【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以及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优惠内容】: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6.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优惠内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