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们法治意识的提高与婚姻观念的转变,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的情况越来越普遍。很多的夫妻,都希望能通过签署类似“忠诚协议”的方式为其婚姻“保驾护航”,约定一旦一方在未来发生 “出轨”“婚外情”等不忠行为,另一方就有权要求对方“净身出户”或少分财产。那么,若夫妻之间真的签署了类似“忠诚协议”,若一方在婚姻存续期内真的出现婚外情,另一方就一定能凭着这份“忠诚协议”来要求按照协议约定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吗?其如意算盘就一定会“如意”吗?其实不然。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本条规定是婚姻家庭道德规范的法律化,将道德准则融入法律规范,即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告诉人们,国家提倡什么样的婚姻家庭关系。许多人错误的认为该条款是效力性强制规定,据此条款认为忠诚协议应当有效。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条之规定,当事人仅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进一步明确表示:
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从整体社会效果考虑,法院对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纠纷以不受理为宜。理由如下:
第一、如果法院受理此类忠诚协议纠纷,主张按忠诚协议赔偿的一方当事人,既要证明协议内容是真实的,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又要证明对方具有违反忠诚协议的行为,可能导致
为了举证而去捉奸,为获取证据窃听电话、私拆信件,甚至对个人隐私权更为恶劣的侵犯情形都可能发生,夫妻之间的感情纠葛可能演变为刑事犯罪案件,其负面效应不可低估。
第二、赋予忠诚协议法律强制力的后果之一,就是鼓励当事人在婚前签订一个可以“拴住”对方的忠诚协议,这不仅会加大婚姻成本,而且也会使建立在双方情感和信任基础上的婚姻关系变质。
第三、忠诚协议实质上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当事人自觉自愿履行当然好,如违反忠诚协议一方心甘情愿净身出户或赔偿若干金钱,为自己的出轨行为付出经济上的代价。但是如果一方不愿履行,不应强迫其履行忠诚协议。
基于上述意见,在实际司法裁判中,多数法院认为,夫妻双方订立的“忠诚协议”虽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示,从形式上也属于合同范畴,但其实质内容属于情感、道德的范畴,并非法定义务,当事人可自愿履行,法律并不赋予其强制执行力。若一方仅以此要求另一方进行强制履行,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