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整投资的实务问题------企业重整后的税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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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重整后的税务问题
       破产企业采用重整方式需关注破产企业因此产生高额的应纳税所得额的问题,提前做好税务筹划,从企业经营的角度思考如何减轻破产企业税负,是破产企业在重整过程中需要关注的一个重大问题,结合我国现有税收政策,主要可关注如下方面内容:

       1、充分利用以前年度的亏损金额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破产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利润总额可以弥补前5个连续纳税年的亏损额,满足条件的弥补年限可放宽至10年(或8年),破产企业可以充分利用未弥补亏损额抵减债务重组所得。但需注意,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以法人为纳税人”,当破产主体为集团化企业时,亏损有可能分散在集团内不同的法人主体,不能跨法人使用。
       2、处置低效无效资产
       对于破产企业持有的低效、无效资产按照会计规定应已计提减值,评估也几乎无价值,但是按照税法规定,如资产未进行实际处置(对外销售或按规定核销),则该部分减值损失尚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所以破产企业应在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年度同时处置低效无效资产,以合理增加企业所得税前可抵扣额,降低其企业所得税税负。
       3、利用企业所得税重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59号文)的规定,“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破产企业在进行破产重整时,如债务重组所得超过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50%,则可以选择递延5年确认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如果重整方式选择债转股,符合规定条件可以暂不确认应纳税所得额的税收优惠,此情况下,债权人也不能确认该部分债务重组损失。此外,当集团性企业亏损额分散在不同法人主体时,也可按照59号文规定进行企业合并,将被合并企业亏损额转移至合并企业继续弥补,但是提醒注意,文件规定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所以,如果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为负或为0,则采用该方式无法达成转移可弥补亏损额的目的。
       4、引入战略投资者的税务事项
       一般企业在引入战略投资者时,通常是老股东让渡现存股,或企业增发新股两种方式。但在重整中,通常破产企业会获得原股东让渡其持有的股权用于抵偿债务或引入战略投资者,对于这一特殊的交易,需要分解为原股东让渡股权,和破产企业让渡自身股权引入战略投资者两个交易事项进行税务处理。
对于原股东让渡给破产企业的股权价格通常需要在重整文件中给予明确,以避免原股东在税务处理时存在税务不确定性,破产企业让渡自身股权引入战略投资者时也可以充分利用重组税收优惠政策争取税收优惠。
       5、具体税种方面
       企业破产重整虽然主要目的是解决破产企业的债务问题,但为了合理的降低破产企业重整的税务负担,及优化重整后破产企业的经营资源,重整中往往需要通过筹划安排一系列的重组活动来实现,这时应充分考虑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重组优惠政策的适用性,以确保在降低破产企业重整的税务负担的同时,降低其税务风险。

     (1)企业所得税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重组的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一般性税务处理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区别是:一般性税务处理一律按照公允价值核算损益,无论是否实际取得现金流入,都要依法就核算产生的收益纳税;而特殊性税务处理不核算损益,按照原有计税基础入账,实现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或不纳税、少纳税的效果。
     (2)增值税
破产企业在重整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不动产、土地使用权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可以是多次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如果破产企业在转让完成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3)土地增值税
企业按照《公司法》整体改制暂不征土地增值税。企业合并或者分立,新企业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投资比例可以改变),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或分立后的新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单位、个人(房地产企业除外)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以上政策执行到2023年。
     (4)契税
企业改制,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