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破产重整过程中,妥善处理职工债权是极为重要的一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其清偿顺位仅次于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在职工债权中最为常见的莫过于对原有职工的经济补偿问题。
一、企业破产重整中经济补偿金适用背景
一般而言,企业重整过程中,会切断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调动和激活职工积极性,引进新的投资人。此时,企业统一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再另行对其进行安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项,企业破产重整裁减人员时,应当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
由此可知,破产重整中需要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的一般情形为,职工与企业在破产重整时仍然存在合法有效劳动关系,且由企业主动解除劳动关系。
二、企业破产重整中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一)一般性规定
企业破产重整中支付经济补偿金归根结底为企业支付职工经济补偿的一种情形,应当遵循劳动法律法规对经济补偿的一般性规定。
影响经济补偿金计算的因素有二,分别为计算基数与计算年限。接下来笔者将对计算基数与计算年限一一进行说明。
1.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
(1)一般规定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为职工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此处需留意的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2)特殊规定
①如职工月工资高于企业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则依《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
②如职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应当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③如职工工作不满12个月的,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按照职工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2.经济补偿金计算年限
(1)一般规定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经济补偿按职工在企业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进行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计算。
(2)特殊情形
实践中可能存在职工多次反复进出企业情形,该情形下工作年限该怎么认定呢?
①若职工多次进出企业的情形为职工自主决定,即中间多次解除劳动合同系职工主动行为,不满足经济补偿金支付条件。故经济补偿金的计算起点以职工最后一次入职时间为准。
②若职工多次进出企业的情形为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安排,或由原企业安排至现企业、原企业未支付经济补偿,这种情形下尽管存在多段劳动关系,但职工对企业的人身依附关系未发生实质变化。此时经济补偿金的起点应为职工到企业实际用工之日,多段年限合并计算。
(3)对经济补偿金年限的限制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如职工月工资高于企业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则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不超过十二年,未超过前述标准则无最高年限限制。
(二)特殊规定
1.董、监、高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
关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标准,《企业破产法》进行特殊规定,依据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此时,对于董、监、高的月工资计算,《劳动合同法》与《企业破产法》存在一定差别。考虑到董、监、高与企业运营方针与发展方向关系更紧密,其选任更严格、作出的决策极大程度决定企业发展状况,地位特殊,对企业破产应当承担相较普通职工更多的责任。在破产中,对确定董、监、高工资的法条适用,《企业破产法》更符合企业破产的情境,更能公平清偿职工债权。
因此,计算董、监、高的月工资应当优先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再以此为基础根据工作年限计算经济补偿金。
2.个人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第一项,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企业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因此,因企业破产所导致职工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而取得经济补偿金的情形需按照相关规定直接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结语
在破产程序中,经济补偿金的计算与《劳动合同法》息息相关,又存在一定区别,管理人应当充分考量保障职工债权以及所有债权人权益的基础上公平清偿,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