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整投资的实务问题——重整程序中未申报债权的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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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重整程序中未申报的债权,债权人并未通过破产管理人和法院对其债权进行确认、也未参加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那么,这是否意味着未申报债权即随重整计划的终结而不能继续请求清偿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56条的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同时,第92条规定: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并结合相关实务,笔者认为,对于未申报债权人债权处理主要须遵守如下清偿规则:
     (一)不得再行主张参与重整的程序性权利
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债权人若因未及时申报债权的,将丧失《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的所有程序性权利,包括参加债权人会议权利、表决权、异议权、接受分配财产权利等。
    (二)对已分配的财产不得主张补充分配。
即便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且债权人还应承担因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相关费用。
    (三)重整期间偿债权利不得行使
      如债务人进入重整程序,债权人未按期申报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期内债权人不得行使任何要求偿债的权利。但债权人并未丧失其要求偿债的实体权利,但其仍有权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若在重整程序中,债权人未及时对其债权进行申报,为最大程度的保障其合法权益,建议可采取如下措施进行救济:
      (一)及时进行补充申报
      破产程序是一种集体清偿程序,不及时向管理人或债权人进行主张,债权是不能在破产程序的安排下得到清偿的。倘若由于客观原因导致债权人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未能申报债权,从而不能够参与破产程序,对于债权人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当债权人并未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未能申报债权的,此时债权人可依据《企业破产法》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债权进行补充申报,以此来尽量减少损失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及时向管理人或债务人主张债权
       债权人应及时向管理人或债务人主张债权,达到中断诉讼时效的目的,同时保留相关证据。鉴于整个重整期限的不确定性,债权人可以多次主张权利,防止诉讼时效再次届满。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三)利用民事诉讼程序保障债权的强制执行
       重整期间的未申报债权,由于关于该债权的相关内容并未进入债权确认裁定书、批准重整计划的裁定书,在未经确认的情况下,债权人无法就上述两项裁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重整期限内,未申报债权的行使受到限制,但是,但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关系已不再受到破产法的调整,债权人可人民法院直接提起民事诉讼,并在人民法院以判决或调解书的形式确认其未申报债权后,在债务人依旧不履行清偿义务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