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企业的信用修复
企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往往面临因企业信用减损导致银行贷款、注册登记、资质审核等众多经营事项受限,难以开展新的生产经营活动。为避免再次陷入经营困境,破产重整企业的信用修复尤为重要。实践中,破产重整企业的信用修复主要从纳税信用修复、工商信用修复、金融信用修复及司法信用修复四个方面着手。
一、纳税信用修复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第一条,破产企业或其管理人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已依法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纠正相关纳税信用失信行为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公告附件《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将纳税信用修复分为“修复加分”和“直接判D”两种类型。在修复加分中的“未按规定期限纳税申报”等15种情形,在破产程序中行为得到纠正的,扣分指标修复标准视同 30 日内纠正,即可按照最高分加分。在直接判D的“有非正常户记录的纳税人”等5种情形,则不受申请前连续 12 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条件限制。重整企业在纳税信用修复中享有相对较大便利。
重整企业申请纳税信用修复操作中,应提交人民法院确认重整、和解方案执行完毕的
民事裁定书、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等材料,并按要求填写
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
二、工商信用修复
关于破产重整企业的工商信用修复,国务院2021年11月25日发布《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中强调建立健全企业破产重整信用修复机制,各地纷纷进入摸索阶段,多地接连出台相应政策。
如十堰市出台《十堰市破产重整、和解企业信用修复办法》,重整企业或管理人持
申请书、人民法院批准重整、和解方案裁定书,向市发改委申请企业信用修复,市发改委将重整、和解企业信用修复信息与有关部门共享。而市场监管部门依企业信用修复申请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解除相关管理措施,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渠道公示。
北京市出台《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若干措施》,明确符合条件的重整企业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信用修复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重整企业采取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措施。
在重整企业工商信用修复中,主要需提交材料为受理重整申请的民事裁定书、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民事裁定书或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重整程序的民事裁定书、破产重整企业管理人出具的监督报告、破产重整企业申请时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信用修复申请书、守信承诺书等材料。
三、金融信用修复
破产重整企业继续开展经济活动最大难题之一便是融资难,若金融信用修复无法解决,破产重整企业难以真正盘活。
各地对于破产重整企业的金融信用修复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探索,大多允许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进行金融信用修复,但修复方式主要以
“添加大事记”的方式进行,实践中仍会存在融资受阻情形。江苏、十堰等地在探索破产重整企业金融信用修复中出台相关政策,督促金融机构对于重整成功后企业的正常融资需求应予以支持,不得以征信系统内原不良信用记录而一票否决;债权金融机构应在破产程序中受偿后10日内重新上报“数据报送说明”,将企业信贷记录展示为结清状态,进一步消除重整企业融资障碍。
面对当前严峻经济形势,仍未明确或完善重整企业金融信用修复的地区应加快推动相关规定的出台,降低重整企业在办理借贷、融资等业务时不良信息的负面影响。
四、司法信用修复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的“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是目前用以查询企业司法信用惩戒情况的最直接途径,如司法信用惩戒一直未予解除,则此网站将持续公开该惩戒情况,对重整企业的不良影响将会持续存在。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五)项,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相应的,如破产重整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被限制高消费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可以申请解除限制高消费令,人民法院审核后应立即做出处理。
结尾
企业破产重整及重整后的运营需要与各类法律法规衔接,提供可行信用修复方案,如此才能最大限度发挥破产重整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