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衡观点| 浅析用人单位的罚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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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践中,我们遇到不少企业在其规章制度中规定在员工出现某些违反内部制度或纪律规则时,企业有权直接对其进行罚款,并将其罚款金额在其工资中进行扣除。对此,有些人认为,用人单位并非执法机关,无权对员工进行罚款,其上述行为系违法行为;也有不少人认为,只要是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对此有明确规定,那么企业是有权对员工进行罚款的。那么,对于用人单位在其规章制度中设定罚款条款是否合法呢?

        通过查阅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我们认为用人单位实际是无权在其规章制度中设定相应的罚款条款,更无权依据上述内部制度对员工进行罚款。
       (一)罚款系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一,有且仅能由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其进行规定。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合法所有的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罚款属于财产罚的范畴,依照《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财产的处罚只能由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而用人单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非《行政处罚法》中可以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权力机关,本身是无权在规章制度中设定罚款条款。
       (二)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设立罚款条款,无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或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22条和第23条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从《劳动合同法》的具体条文规定来看,对于劳动者严重违反法律、规章制度以及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用人单位重大损害的行为,用人单位只能采取解除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泄露用人单位秘密、违反竞业禁止等行为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用人单位也有权要求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并没有规定用人单位有权对劳动者进行罚款处罚。
       用人单位之所以会考虑在其规章制度中设定相应的罚款条款,主要系希望通过设置一定的处罚条款促使员工能够严格遵守内部制度,勤勉尽责的履行相应的员工职责,为企业创造更大价值。在企业不能对员工进行直接罚款的情况下,是否意味着企业就完全无法对其权益进行有效保障呢?
       其实不然,法律禁止用人单位直接对员工进行罚款,但并未禁止用人单位以合法方式对员工进行考核管理。实践中,用人单位可通过“变罚款为奖励”的方式对员工进行管理,如用人单位可在其员工手册或内部规章制度中设定相应“绩效考核奖”“全勤奖”等,具体方式包括细化工资标准、制定考勤管理办法、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等形式管理和规范员工行为,若经考核,员工符合内部规章要求,则可享受全额奖励;若存在违反内部规章制度的行为,则按照相应比例减少或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