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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衡观点|破产重整企业的或有债务
路衡观点|破产重整企业的或有债务
来源:未知
2022-10-09
或有债务,是由企业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潜在义务,其存在必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或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或该义务的总额不能可靠地计量。
一、或有债务的形成原因
(1)债务人因素。债务人可能因财务管理不规范或是债务人未提供债权明细、债权人信息不完整等情况,使得债权债务信息不完整,最终导致不能通知到所有的债权人,从而产生或有债务。
(2)债权人因素。债权人因自身原因未收到申报债权通知或是收到通知后因某些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主动申报债权。
(3)法院、管理人因素。法院、管理人可能在通知债权人的时候存在疏漏没有通知到全部已知债权人,导致债权人未能及时申报债权。
(4)自身性质因素。需要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确认负债是否存在,例如未决诉讼、潜在诉讼等。
二、或有债务的处理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条:“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是破产法的立法目的。另,根据《企业破产法》第92条第2款:“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因此,或有债务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也有受偿的权利。
实践中,通常的做法是为或有债务提前预留偿债资金,既保障了或有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重整投资人对投资金额进行合理预算,增加重整投资的稳定性,减少投资判断失误的可能,增强投资积极性;同时,重整计划也能更好的被执行和实施,更有利于债务人尽快恢复生产经营,达成重整的目标,促进重整的顺利进行。
三、或有债务的应对措施
在破产企业因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潜在义务,可能导致企业未来负债增加的情况下,重整投资人可采取如下方式予以应对:
(1)调查落实或有债务。要求破产重整企业提供债权债务及担保情况,结合财务账套了解核实破产重整企业债权债务相关情况;委托专业审计机构对债务人进行全面审计,检查合同、会计账簿、财务凭证等资料,分析并判断或有债务的可能性;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督管理局、人民法院等单位调取破产重整企业档案,核实相关情况;与利益相关者或知情方多沟通,结合判断是否存在不合理情况;利用工具提高效率,通过多角度多途径尽量完整披露或有债务清单。
(2)在重整计划草案中对或有债务进行约定。在重整计划草案中根据或有债务的调查结果列明或有债务明细,并指定预留的偿债资金;另外重整计划草案中应明确或有债务的申报截止时间,明确预留偿债资金后续处置方案,为后续或有债务的处置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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