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整计划的变更
重整计划的变更
重整计划作为企业重整过程中的生产经营计划,在实践中,由于国家法规政策调整,原料或产品价格调整,合同相对方违约、索赔,突发疫情、不可抗力事件等都会影响重整计划的执行,对于重整计划而言,想要按照计划严格执行的难度比较大。要解决这些影响因素并恢复执行重整计划,就需要对重整计划中的一些内容进行必要调整与变更。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4日印发的《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8〕53号)对重整计划变更的相关事宜进行了规定,具体如下:
一、申请主体
变更重整计划申请主体是债务人或管理人。《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9条规定:“重整计划执行中的变更条件和程序。债务人应严格执行重整计划,但因出现国家政策调整、法律修改变化等特殊情况,导致原重整计划无法执行的,债务人或管理人可以申请变更重整计划一次。债权人会议决议同意变更重整计划的,应自决议通过之日起十日内提请人民法院批准。债权人会议决议不同意或者人民法院不批准变更申请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二、申请时间
申请变更时间应当在不能履行清偿方案之前。《破产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一旦有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裁定终止执行重整计划,就会宣告债务人破产。因此,申请变更重整计划应当早于管理人或利害关系人因重整计划不能执行提出终止执行重整计划申请前。
三、申请条件
根据《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9条,重整计划的变更条件包括国家政策调整、法律修改变化等特殊情况。国家政策调整中的国家政策应当包括全国范围的政策性文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适用于区域范围的政策性文件;法律修改变化中的法律应当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最后,特殊情况作为变更重整计划的兜底条件,使得该条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更具有适用性和灵活性,实践中应当包括投资人变更、偿债方式变更等特殊情况。
四、变更程序
1、由债务人或管理人提出变更申请。
2、召开债权人会议,对变更申请进行表决。
3、债权人会议表决同意变更申请的,应自决议通过之日起10日内提请人民法院批准。
4、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变更申请的,由债务人或管理人在6个月内提出新的重整计划。
5、新的重整计划提交给因重整计划变更而遭受不利影响的债权人组和出资人组进行表决,利益未受不利影响的组别无需再次表决。
6、人民法院依申请审查是否批准变更后的重整计划。表决、申请人民法院批准以及人民法院裁定是否批准的程序与原重整计划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