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整企业资产及经营权移交实务要点(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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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企业资产及经营权移交实务要点(一)
——资产移交及处置的实务要点
 
       破产重整草案通过,企业进入破产重整草案的执行期间。在变更股东名册(或章程)、投资人实现法律意义上的控股后,及时接收和继续有效地利用重整企业资产、完成对重整企业经营权的接管,对清偿债权、维护投资人权益以及恢复重整企业经营有着重要作用。
       团队通过总结以往办理重整企业资产移交的实务经验、以及以往重整企业后期面临审计的重点问题,整理资产移交工作要点如下:

       一、资产移交的整体方案
       重整草案通过后,投资人应与重整企业、管理人共同组建资产接收委员会,资产接收委员会成员一般设主任、副主任若干、委员若干,具体成员建议包含如重整企业综合管理部、资产管理部、财务部、技术部、销售部等熟悉企业资产情况的部门负责人投资人应与重整企业、管理人依据《重整投资协议》及其附件、重整计划草案以及评估/审计机构给出资产清单,制定《资产接收方案》以及《资产接收清单》并由资产接收委员会负责执行
       一般而言,《资产接收方案》应当包含如下内容:

      1.资产交接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2.接收资产的类型。根据资产形式的不同,具体可分为动产类、不动产类及文件类。
      3.资产交接的组织和人员。
      4.资产交接范围、方式、期限。《资产接收方案》签订之日为资产交接的起始之日,交接时间一般不得多于三个月。
      5.交接资产的验收标准,重整企业及管理人须确保通过移交验收,若重整企业怠于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移交验收义务,则投资人有权指定第三方代为实施,所涉费用由重整企业承担
      6.资产交接所产生的税、费等的承担方式。
      7.接收资产与资产接收清单不一致的后果。重整企业原因导致实际移交资产与资产接收清单中所列资产在性质、功能或数量上不一致,投资人可以依据实际接收到的资产的价值相应地要求重整企业返还部分投资款

      二、资产移交工作要点
      1.接收小组,资产接收委员会应当包含若干个接收小组。项目小组以移交资产的类型为划分标准,小组成员由投资人方人员和重整企业方人员组成,投资人方人员为接收人员,重整企业方人员为移交人员。接收人员依据小组接收的主要资产类型制定具体的交接清单和交接方案,并接收该小组对应的资产类型下的所有应交接的资产。移交人员负责资产的移交工作。
      2.印章的移交,必须由移交双方填报小组中接收人员制作的《印章移交表》,双方人员当场在交接表上盖下移交前的印纹,印章交给接收人员暂时保管,由接收人员当场在印章的边框上刻下痕迹,再将刻下痕迹后的印章在印章交接表上盖下印纹,使交接前后的印章印纹有明显区别,由双方交接人员以及监交人在《印章交接表》上签字。接收人员接收印章后,应到当地公安局办理重整企业全部印章的变更
      3.移交账户的过程中,相关小组中应当包含财务人员,接收人员与移交人员负责办理重整企业账户的移交,对于支付密钥而言,接收人员应当及时取消原重整企业方人员的权限和认证、及时变更密码,以保证资金安全
      4.移交资质、证照的过程中,接收人员应当对移交人员移交的重整企业证照、资质文件进行逐一核对,清点无误后,由双方交接人员在交接表上签字。
      5.移交动产的过程中,接收人员应当按照《重整投资协议》的附件和资产清单,对移交人员移交的动产进行逐一核对和清点,特别是要对重整计划草案中用来清偿债权的动产、设立了担保物权的动产和涉诉动产的情况进行核验,并及时向接收委员会及投资人汇报。同时,列入移交范围的机器、设备,如能运行检验,由双方人员当场运行机器、设备,并由移交人员对如何使用机器及设备向接收人员进行说明、培训;如不能运行检验,应在交接表上记载具体状况,并由双方交接人员在交接表上签字。
      6.移交不动产的过程中,应当制作专门的《不动产交接表》,接收人员应当与移交人员对列入移交范围的不动产进行现场踏勘,并根据踏勘情况同时对房屋、建筑物的钥匙进行填报和移交,由双方交接人员在《不动产交接表》上签字。在接收土地、房屋的过程中,接收人员要重点关注重整计划草案中用来清偿债权的土地和房屋、已纳入棚改征收范围的房屋、未办理产权证的房改房以及设立了担保物权的土地和房屋,并向接收委员会及投资人做重点汇报。
      7.接收文件的过程中,接收人员应当对重整企业文件进行分类接收,主要包含人事文件、企业设立文件、公司结构文件、行政文件、资产文件、财务账册、合同文件、生产技术工程管理文件、资质证照类文件、诉讼文件等文件,整理成册,制作并填报《文件交接表》,由双方交接人员在交接表上签字。涉及重整计划草案所必须的或重整企业日常经营所需的文件,可以暂时保留在重整企业处,但需要以复印件且经接收人员与移交人员与原件进行核对后交接。
      1)对于接收和审查人事文件、企业设立文件、公司结构文件等,接收人员在移交人员的帮助下,要特别关注那些依据上述文件有对外代表重整企业签订合同的授权的人员,并及时向投资人汇报。投资要及时通过变更人事关系、变更公司结构和告知合作单位等手段及时终止或更改对相关人员的授权,以免发生经济损失。
      2)对于接收和审查的合同文件、诉讼文件中所涉及的债权未进行申报的,接收人员应当及时向重整企业、投资人汇报,做好重整计划执行之后清偿未申报债权的准备。

      三、移交接收的时间问题
      1.双方应于重整投资协议签署之后开始制定详细的移交接收清单,并于重整计划草案通过后的制定完成《资产接收清单》;
      2.在变更股东名册(或章程),实现法律意义上的控股之后,投资人与重整企业应签订《资产接收方案》、组建资产接收委员会,签订的时间即为资产交接的起始日期,交接期限一般不得多于三个月
      3.小组内的移交人员最迟应在资产交接起始日之后的一个月内向接收人员提交移交通知,该通知应包括移交人员的姓名及其他移交相关的事项;
      4.交接完毕后,投资人与重整企业将正式签署交接备忘录,由投资人指定或重整企业正式聘用且投资人认可的管理人员将正式接管相关资产。
 
      重整计划草案执行期间企业资产处置的相关问题
      变更股东名册(或章程)、投资人实现法律意义上的控股之后,投资人即有了通过召开股东(大)会并形成股东(大)会决议等方式来处置重整企业资产的资格和权利。但是仍有下列问题需注意。
      1.依照《破产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债权受偿方案。因此,当重整企业的部分财产作为清偿物或抵押权的实现物被纳入到重整计划中的债权受偿方案中投资人便无法对该部分财产进行处置。若投资人和重整企业在清偿前,将被纳入到债权受偿方案中的资产擅自进行处置,导致重整计划不能实现、受偿方案中约定的债权不能实现,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据《破产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重整企业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重整企业破产的”的规定请求破产清算,最终的结果是投资人难以从重整投资中得到回报,投资目的不能实现。
      2.重整计划草案执行期间,重整企业或投资人处置破产重整清偿计划以外的财产仍然会受到限制,如已经重整草案的经营方案中必须的无形资产、机器设备、土地厂房等,或是投资人为了重整企业履行债务而作出的不处置自身一些特定资产的承诺等处置上述资产有可能会导致重整企业无法继续实施重整草案中的经营方案,从而难以清偿债权,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还是可以依据上述《破产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的内容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重整企业破产。
      基于底线思维,破产重整案件中,投资人或重整企业能够处理的资产应当是与重整计划草案没有关联的资产——即处置该项资产,不会使得债权人依据重整草案可以获得的权益减少。